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投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可采取有限或邀请招标。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审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条件;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
第六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承办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提出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参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向外经贸部备案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 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 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 旧机电产品;
上一页12 3 4 5 下一页
